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引号:430S00038/2010-71854 文号:湘价函[2009]14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3802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1-02-03 签署日期:2009-12-31 登记日期:2010-02-03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2-03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结算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你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别墅。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户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

二、收费标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工程费暂根据不同建设标准分区域分类型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简称《导则》)实施前的长沙市区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76.8元结算;依据《导则》规划建设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每平方米89元结算。其中每平方米4元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已建住宅“专改公”专项改造费用。

2、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原则上按长沙市区收费标准90%收取;部分特殊情况由长沙市物价局根据区域、建设标准成本等因素按略低于长沙市区标准核定,并报我局备案。

3、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长沙市区收费标准的80%收取。

4、暂不收取维护费。

三、收费方式。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四、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实行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定期向我局及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新建住宅项目均按照此标准进行清算。

特此函复。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供电  设施  建设费 

  送:长沙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长沙市电业局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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