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娄底市临时用地管理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10-71862 文号:湘价函〔2010〕2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3804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1-04-16 签署日期:2010-03-31 登记日期:2010-04-16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4-1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娄底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收费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临时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一批工商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湘政发[1996]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临时用地管理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临时用地管理费是指经有批准权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临时用地管理费用于土地整理和耕地复垦。

二、临时用地管理费征收范围: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3年中临时使用以下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因从事经营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临时用地管理费标准:每平方米2.5元。

四、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你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到你局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督促他们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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