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10-71868 文号:湘价教〔2010〕5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3805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4-21 签署日期:2010-04-12 登记日期:2010-04-2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4-2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你厅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湘价教[2009]44号)文件试行期已满。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有关规定,考虑该项工作成本支出实际,确保“以考养考”,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生每科12元调整为每生每科14元,具体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共9门科目。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分成标准为:省本级每生每科留5元,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考试培训、阅卷、专家指导、试卷质量分析、学校教育质量分析和日常办公等;市州级每生每科留2.5元,主要用于学业水平考籍管理、考试组织、考务培训、协助组织阅卷、专家指导和考试管理设备维护;县市级每生每科留6.5元,主要用于县市区组考、考点学校考务和参考学校送考等考务组织和考试培训。

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普通高中的学业水平考试,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高中  考试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3印发

                                         校对:雷敏超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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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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