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0-71869 文号:湘价费〔2010〕6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3807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05-21 签署日期:2010-05-10 登记日期:2010-05-2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5-21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扩大的实际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费对象为申请鉴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相关伤病情况的申请人。收费资金用于聘请专家、租赁场地设施、会议培训、公文处理等相关支出。

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一)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

1、除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200元;

2、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每项300元。

(二)申请人对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收费标准在省直、市(州)鉴定委员会收费标准上增加100元。

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中含医院的挂号费,不含各类检查费。鉴定结论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报销。

四、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督促执收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二○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能力 鉴定 收费 通知

   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512日印发

                                                校对:程慧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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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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