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精神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消[2008]70号)规定,结合你市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现行的按用水量平均0.60元/立方米提高到0.76元/立方米。具体标准为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7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0元,特种用水1.40元。
二、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后,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水户都应足额征收,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由你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污水 处理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