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0-71882 文号:湘价服〔2010〕7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3808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07-01 签署日期:2010-06-01 登记日期:2010-06-10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0-06-10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物价局:

    为促进规划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咨询、工程测量等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论证服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1.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80/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

2、日照分析: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按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2元收取。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提供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交通现状调查、现状分析、交通模型与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等服务,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收取。

4、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点不超过400元。一个建筑物放线点超过4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5、规划咨询。口头咨询不得收费。书面咨询: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元,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6、报告书工本费(仅限报规单位要求补制报告书):每份30元。

7、规划依据图彩图打印费(向报规单位提供原图不得收取打印费):A2594×420mm)图纸50/张,A1840×594mm)图纸100/张,A01188×840mm)图纸200/张。

二、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我局,由我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各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不得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费用,应由委托单位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本文的各项规定,不得价格歧视;未经当地价格部门同意,不得减免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要严格按规定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07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我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12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规划  服务  收费  通知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62日印发

                                         校对:徐京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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