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为促进规划信息技术发展,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是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和不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合同),利用城乡规划专业信息和专业知识,向委托方提供规划论证、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咨询、工程测量等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论证服务及《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书》、《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各一式两份。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1.2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8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1%计收。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
2、日照分析:提供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日照分析服务及《日照分析报告书》一式两份。按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2元收取。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日照分析服务费。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国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提供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交通现状调查、现状分析、交通模型与需求预测、交通影响评价等服务,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收取。
4、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0%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点不超过400元。一个建筑物放线点超过4个点的,可在4个点收费1600元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的幅度,由委托双方根据增加的测量工作量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5、规划咨询。口头咨询不得收费。书面咨询: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元,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6、报告书工本费(仅限报规单位要求补制报告书):每份30元。
7、规划依据图彩图打印费(向报规单位提供原图不得收取打印费):A2(594×
二、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我局,由我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各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服务费,严禁借助报规审批等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不得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费用,应由委托单位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各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规范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本文的各项规定,不得价格歧视;未经当地价格部门同意,不得减免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要严格按规定在服务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本通知自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规划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印发
校对: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