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31
湘价医〔2011〕4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将青霉素V等16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降低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规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上述价格自
附件: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
二○
主题词:药品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陈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