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385 文号:湘价服〔2011〕5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3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5-15 签署日期:2011-03-23 登记日期:2011-04-1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4-14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37

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湘价服〔201151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一),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质量协会收取的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费、资料评审费、现场评审费(湘价服〔2009143号)。

二、社团应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互联网、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均不得收费,其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同级民政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收费,应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提供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咨询、考试、培训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按补偿成本不营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我省在20108月开展的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治理规范后我省省级社会团体有效收费文件予以公布(见附件二)。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也要按规定将本级社团有效收费文件予以公布并上报省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社团  收费  通知

  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4月6印发

                                            校对:徐京

 

 

 

发改价格[2010]303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11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11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二)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四)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六)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八)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九)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十一)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十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十三)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收取的主办实体管理费

(十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收取的打捞单位资质审评费

和年审费、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费和年审费

(十五)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六)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

检费

(十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取的资质认证证书费

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十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收取的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费

(十九)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

格考试费、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费、保荐人考试费、证券公司

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费

(二十)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费和从业

人员资格认证持续教育收费

 

 

附件二:

 

 

 

省属社会团体有效收费文件(一级项目)

 

序号

 

   

执收机构

1

湘价服[2009]136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并经价格部门审批的社团

2

湘价服[2009]143

关于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服务收费的通知

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协会

3

湘价函[2008]127

关于省商标协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省商标协会

4

湘价函[2007]143

关于省软件行业协会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软件行业协会

5

湘价函[2006]90

关于省煤炭学会技术服务收费的批复

省煤炭学会

6

湘价函[2003]18

关于律师出庭服装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律师协会

7

湘价服[2001]220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8

湘价函[2004]4

关于核定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住建厅相关行业协会

9

湘价函[2009]109

关于省建筑业协会建造师注册收费的批复

省建筑业协会

10

湘价函[2009]107

关于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的批复

省建筑业协会

11

湘价函[2008]180

关于省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

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

12

湘价服[2002]205

关于核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岗位资格鉴定服务费的批复

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

13

湘价服[2001]126

关于调整省建设教育协会考务费标准的批复

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

14

湘价函[2008]100

关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服务费的批复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

15

湘价函[2007]123

关于省造价管理协会考务费的批复

省造价管理协会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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