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35
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
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由现行0.04%降为0.035%;10—50亿元的仍为0.008%;50—100亿元的由现行0.008%降为0.006%;100亿元以上的由现行0.008%降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湘价服〔2003〕147号文件规定执行。按该文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湘价服〔20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湘价服〔2007〕7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六、各相关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
主题词:建设项目 收费 通知
抄 送:国家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