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389 文号:湘价费〔2011〕5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4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4-18 签署日期:2011-03-30 登记日期:2011-04-1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4-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40

 

 

 

 

 

湘价费〔201156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

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加强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2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和网点建设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网点建设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税务机关在免费为纳税人提供低保型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前提下,方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其维护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税务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四、严禁企业纳税环节违规收费行为。税务机关发票工本费价格要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标准执行;各类非纸质门禁管理系统不得比照发票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依法查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企业到指定定点印制企业购买专项发票的,印制价格应报省物价局核定;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五、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纳税环节相关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清理规范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  纳税  收费  通知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1印发

                                            校对:王选忠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7444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