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396 文号:湘价服〔2010〕8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4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5-19 签署日期:2011-05-05 登记日期:2011-05-1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5-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47

  

  湘价服〔2010〕85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民政局: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殡葬服务市场及价格非常关注。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还对我省个别城市殡葬服务高收费、乱收费、损害丧葬用户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要切实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价格属重要公益事业、公共服务价格,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不得因运营管理模式发生改变而放弃公益事业性质。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印发的《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98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火化、遗体接运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价格,应按照实际成本扣除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不能因当前能源价格上涨等原因而提高价格;由于能源价格上涨等非服务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争取政府财政支持解决;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电子鞭炮和花圈,应本着环保和节约的原则实行租用,全省统一实行最高限价,电子鞭炮每组不超过5元、花圈一律不超过20元;特殊群体(五保户、特困人群)遗体火化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全额补贴。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正常遗体存放及整容、悼念厅(堂)租用、盛放遗体器具和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应进行全面清理并严格核定价格,价格偏高、群众意见较大的要立即降下来。公墓墓穴购买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严禁炒作和倒买倒卖。一经发现,追究墓地经营者责任并按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殡葬服务价格,严禁重复、强制收费。各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殡葬服务项目及内涵,殡葬服务经营者应报当地价格、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由殡葬服务经营者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和低于市场同类价格水平的原则确定。对遗体交接费、厅馆布置费等存在重复收费的项目要进行清理并坚决取消。

  四、殡葬服务经营者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实施收费前,应按照“满足不同层次丧葬消费需求,由丧葬用户自行选择殡仪服务内容”的原则与丧葬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依约履行服务,确保服务质量。未签订服务合同或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五、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应本着惠民生的原则,提高对殡葬服务高收费、乱收费危害性的认识,加大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管力度。接此通知后,各地应迅速开展殡葬服务价格清理规范,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清理规范情况,包括清理规范后殡葬服务项目、服务内涵、收费标准,请于六月一日前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

  传真:073182212410 (物价) 073184502142(民政)

  邮箱:0731fjc@163.com(物价)

  891448128@QQ.com(民政)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殡葬 服务 价格 通知

  抄 送:国家发改委、民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校对:徐京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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