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58
湘价服〔2011〕9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和降标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团收费要求,结合我省治理规范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取消、取缔和降标的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1项收费项目
1、水文有偿服务费(湘价费〔2009〕62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机动车尾气检测(湘价函〔2010〕82号,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
3、工商信息服务费(湘价服〔2008〕56号,工商信息中心)
4、机动车防盗喷刻服务费(湘价函〔2008〕27号,省公安厅劳服公司)
5、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服务费(湘价服〔2005〕169号,公安机关委托的企业)
6、施放气球资质资格年检(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象学会)
7、气象信息IVR语音服务费(湘价服〔2008〕114号,湖南天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服务、检测服务(湘价服〔2008〕114号,省防雷中心)
9、农气旬、月、季、年报(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象科研所)
10、气候简报(合订本)(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候中心)
11、专题气候简报(湘价服〔2008〕114号,省气候中心)
二、取缔下列10项自立项目收费
1、征地拆迁服务费(国土管理部门或所属征地机构);
2、农业机械安全检测费(农机管理部门);
3、房屋安全丈量费(房产部门危房办);
4、看守所会见费(公安部门);
5、营运客车线路票价牌(交通运管部门);
6、网吧监控软件产品及安装费(公安、文化部门指定的企业);
7、机动车年检时收取的发动机号牌拓印费(服务机构);
8、新建房办分户房产证时收取成果利用费(房产部门);
9、办分户土地证时收取测绘费(国土部门);
10、非重点项目报规时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规划部门)。
三、降低下列7项收费标准
1、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湘价服〔2004〕59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20%;
2、无线电寻呼系统、无绳电话、模拟集群系统新建台站设备验收监测和在用设备检测费(湘价服〔2003〕124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20%;
3、仲裁案件受理费(湘价服〔2005〕49号),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10%;
4、城建档案综合利用费(湘价服〔2004〕50号),由现行每卷300元降为每卷280元;
5、房屋产权(私产)证明费(湘价服〔2004〕50号),由现行每卷次50元降为每卷次40元;
6、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湘价服〔2005〕9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50%。且每车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7、旧机动车评估服务费(湘价服〔2005〕9号、湘价服〔2003〕179号),在现行收费标准上降低50%。
四、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抓紧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注销、变更手续。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不按降标规定收费的,要立即严肃查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服务 收费 规范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9日印发
|
校对: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