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19 文号:湘价函〔2011〕7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7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08-01 签署日期:2011-07-04 登记日期:2011-07-1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7-1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70

 

 

湘价函〔2011〕7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批复

 

省高速广信联网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期限延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收费,应坚持服务有偿原则,符合《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并与网络成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责任,依约履行义务。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的,不得收取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禁止不服务只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二、高速公路联网服务内容包括: 1、建设、运营、升级、改造、维护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机电系统;2负责按交通部标准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电系统联网的检验、测试、认证服务;3、为高速公路提供统一结算、相关票据及资金拆分、通行IC卡服务;4、建设、运营、推广省内高速公路电子支付卡、专用缴费卡、不停车收费系统;5、负责建设、运营、推广全省高速公路信息服务平台等。

三、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属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维持正常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核定。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标准为:以通行费收入为基数,按现金收入0.7%、非现金收入2%的标准收取,在清分时扣除。收费收入应专款用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你公司应本着“高效、节约、精简”的原则,努力降低各项建设、管理成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需将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建设工程结算、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五、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本批复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六、本批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联网  服务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7月5日印发

                                             校对:徐京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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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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