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71
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湘价函〔2011〕7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四纬培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四纬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对我校收费项目名称进行变更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是经省教育厅备案登记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有关规定,考虑你校自2003年执行我局相关收费文件以来运行情况良好,经研究,现就你校与中国地质大学合作开办远程教育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根据《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我省民办教育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收费(书籍课本费、大中专院校新生体检费)和服务性收费。为规范收费管理,你校原收费项目 “学杂费”应变更为“学费”,其项目“专升本”和“高中升本科”相应变更为“专科学费”和“本科学费”。
二、收费标准维持原有水平不变。
1、学费:专科学费每学分不超过70元。专科阶段(高中起点读专科)共80学分,学制二年。
本科学费每学分不超过80元。本科阶段(专科起点读本科)共80学分,学制二年。
2、书籍课本费:按实收取工本费。
3、其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学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1年秋季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二○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