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24 文号:湘价函〔2011〕7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7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08-01 签署日期:2011-07-05 登记日期:2011-07-2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7-2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75

 

湘价函〔2011〕73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续批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公司由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重组更名产生,业务领域拓宽,服务方式增加,为规范其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利我省产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应遵循国家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并依约履责,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结算资金、出具凭证等服务,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依约履责的不得收费,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方式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3000及以下

双方各3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3000以上—6000

双方各2.5

6000以上—10000

双方各2

10000以上—50000

双方各1

50000以上

双方各0.5

 

2、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转让方

受让方

 

3000及以下

0.3

4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收。

 

3000以上—6000

0.25

3

6000以上—10000

0.2

2

10000以上—50000

0.1

1

50000以上

0.05

0.5

 

三、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相关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8〕12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产权  交易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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