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地质中学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30 文号:湘价教〔2011〕12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8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9-01 签署日期:2011-07-06 登记日期:2011-08-1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8-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81

  湘价教〔2011〕126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地质中学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省地质中学:

  你校《关于2011年秋季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1〕80号)规定,结合你校按办学成本收费运行多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根据湘价教〔2011〕80号文件规定:“行业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实行与同类公办学校一致的免收学杂费政策”。从今年秋季学期起,你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非子弟生,一律不得再收取学杂费。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即每生每期不超过40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每生每期收费400元。

  4、校服费:对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可收取校服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可按长沙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即春秋季每套100元,夏季每套60元。

  5、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规定执行。

  三、对于就读你校的低保户子女,学费减半收取。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行业办学 招生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校对:雷敏超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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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地质中学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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