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85
湘价函〔2011〕9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公安厅户政服务中心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的函》收悉。鉴于你厅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户政服务中心依托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有偿服务,且执行湘价函〔2009〕82号文件期间无不良反映。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同意该中心继续收取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提供服务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也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鉴于依托公民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需增加硬件、网络及维护、管理等费用,为弥补新增成本费用,核定个人证件遗失声明服务费为每证次25元。
三、接此函后,请通知户政服务中心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函自2011年9月1日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 服务 收费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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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