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医学院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40 文号:湘价教〔2011〕13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9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9-01 签署日期:2011-08-05 登记日期:2011-08-22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8-24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91

 

 

 

 

 

 

 

湘价教〔201113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医学院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沙医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核批2011年新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和《关于申请核批留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的规定,依据我局对你院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监审情况,经研究,对你院2011级新生和留学生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2011级新生学费标准见附表。

二、鉴于你院经省教育厅批准,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核定你院招收的临床医学本科留学生学费标准(含实验材料费)为每生每年30000元。

三、住宿费:非公寓制普通宿舍每生每年600元;公寓制学生宿舍68人间每生每年800元,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34栋公寓(带空调)每生每年1600元;留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天20元。

四、补考费:对考试不及格申请首次补考的不得收费,学生申请第二次及以上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

五、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1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2011年秋季招生前已经在校就读的学生的收费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七、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教育部门的检查。

八、本批复有效期三年。

附表:长沙医学院2011年新生学费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9印发

                                         校对:李志平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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