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91
湘价教〔2011〕13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医学院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沙医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核批2011年新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和《关于申请核批留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教监〔2009〕5号)和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的规定,依据我局对你院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监审情况,经研究,对你院2011级新生和留学生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2011级新生学费标准见附表。
二、鉴于你院经省教育厅批准,具备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资格,核定你院招收的临床医学本科留学生学费标准(含实验材料费)为每生每年30000元。
三、住宿费:非公寓制普通宿舍每生每年600元;公寓制学生宿舍6至8人间每生每年800元,4人间每生每年1200元;3栋4栋公寓(带空调)每生每年1600元;留学生住宿费每生每天20元。
四、补考费:对考试不及格申请首次补考的不得收费,学生申请第二次及以上的补考,可按每科20元收取。
五、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1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2011年秋季招生前已经在校就读的学生的收费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七、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教育部门的检查。
八、本批复有效期三年。
附表:长沙医学院2011年新生学费标准
二○
主题词:教育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