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94
湘价函〔2011〕9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株洲市、怀化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株洲市物价局、怀化市物价局:
你们分别报来关于重新核定本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我局湘价函〔2008〕92号文件执行三年来,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就你们两市继续收取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你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最高限额如下:
1、为方便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出院者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床日1.85元。
2、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
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 |
月收费标准(元/月) |
30以上 |
1000 |
20—30(含30) |
800 |
10—20(含20) |
600 |
5—10(含10) |
400 |
2—5(含5) |
200 |
2以下 |
100 |
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报我局备案。
二、以上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含乡村)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
三、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此费。
四、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签定医疗废物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废物到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的,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有权拒缴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为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局应加强管理,并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成本费用实施定期监测,建立成本监测台帐,为今后合理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医疗废物 处置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