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098
湘价费〔2011〕13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续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8〕134号)的有效期已满,根据现行收费标准基本满足考试需要、考生无不良反映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继续按湘价费〔2008〕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是指对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为获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而参加资格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省广播电视局。
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费只能用于组织报名、人员资格审查、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及上交国家广播电视电影总局考务费等支出。
三、你局向参考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考试的《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业务》科目,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
2、播音员、主持人考试的《综合知识》、《广播电视基础知识》、《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科目,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科目,每人90元(含上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考务费每人10元)。
四、你局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费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局要严格按规定对收费政策进行公示,将考试科目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对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要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
六、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考试 收费 通知
抄 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