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48 文号:湘价费〔2011〕14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09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9-30 签署日期:2011-08-05 登记日期:2011-08-3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8-3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099

  湘价费〔2011〕14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下达产地环境评价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6〕44号)文件下发后,对促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该文件已到有效期需重新发布。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现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机构对申请进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组织的种植物产地环境状况进行检测评价时,收取现场采样及环境状况评价费和提供数据分析资料费。收费标准为:

  1、现场采样及环境状况评价费:现场采集土壤、农产品、植株样本,每个样本6元;现场采集水样,每个样本3元;现场采集空气样,每点、每个项目180元。现场勘查、环境状况评价费,整体认定评价报告每份2600元;常规认定评价报告每份1300元。为仲裁分析和事故调查而进行的检测评价,收费标准按上述各项目同类标准加收50﹪。

  2、提供数据分析资料费:提供无机项目数据少于等于20个,每次收费100元,多余20个数据,每增加一个加收5元;提供农残、抗生素等有机项目和微生物类项目数据,每个数据10元;提供内部印刷图文,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机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进行。样本采集数量和采点个数,必须遵照《无公害食品产地认定规范》、《农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农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农用水源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现场勘查、环境状况评价必须遵照《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和《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执行。

  三、你厅接此通知后,应通知执收单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农产品 认定 收费 函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印发

  

  

  校对:王继全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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