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留学生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57 文号:湘价教〔2011〕15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9-07 签署日期:2011-08-19 登记日期:2011-09-02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9-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108

  湘价教〔2011〕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留学生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城市学院:

  你院《关于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院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500元

  二、学费

  1、文、史、哲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理、工、体育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26000元;

  3、音乐、美术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0元;

  4、短期研修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收费标准为48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收费标准为10000元。

  三、住宿费:

  1、两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天26元;

  2、单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天43元。

  四、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五、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留学生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

  

  

  校对:李志平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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