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08
湘价教〔2011〕153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城市学院留学生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城市学院:
你院《关于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院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收费的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500元
二、学费
1、文、史、哲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20000元;
2、理、工、体育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26000元;
3、音乐、美术类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3000元;
4、短期研修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收费标准为4800元;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收费标准为10000元。
三、住宿费:
1、两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天26元;
2、单人间学生公寓每生每天43元。
四、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费用,按实际成本计价收费。
五、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留学生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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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李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