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附属中学招收非子弟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64 文号:湘价教〔2011〕15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9-27 签署日期:2011-08-19 登记日期:2011-09-2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9-2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115

 

 

 

 

 

 

 

 

 

 

湘价教〔2011〕15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附属中学招收非子弟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湖南大学附属中学请求审批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1〕80号)规定,结合你们学校按办学成本收费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附属中学招收非子弟生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根据湘价教〔2011〕80号文件规定:“行业办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实行与同类公办学校一致的免收学杂费政策”。过去有关你校附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非子弟生收取学费的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二、普通高中阶段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即每生每期不超过250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3、住宿费:对自愿住宿的学生每生每期收费400元。

4、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规定执行。

三、对于就读你校附属中学的低保户子女,学费减半。

四、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你校附属中学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应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校  收费  批复

  送:省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6日印发

                                             校对:吴玲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大学附属中学招收非子弟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744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