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17
湘价函〔2011〕4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法制系统行政执法证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标准的批复
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关于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1号令)以及《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湘财综〔2011〕3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的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行政执法培训收费标准每人每次70元(含教材资料费)。每期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未举办培训班的不得收取培训费。
二、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为每证20元。
行政执法证由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市(州)级政府法制办到省政府法制办购领证件时,按每证10元的标准结算;县(市、区)级政府法制办到市(州)级政府法制办购领证件时,按每证14元的标准结算。
三、收费对象。行政执法培训费和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按规定应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四、执行主体。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和行政执法培训费的执收主体为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
五、行政执法培训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教材印制、考试阅卷等费用支出;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件印制、运输发放、档案管理等费用支出。
六、你办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建立收费台帐,配备专(兼)职收费员,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
主题词:法制 培训 证件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