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69 文号:湘价函〔2011〕11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2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9-29 签署日期:2011-09-14 登记日期:2011-09-29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9-2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120

 

                                  湘价函〔2011〕116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天平熏蒸消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延期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我局湘价函〔2008〕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从事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应坚持自愿和诚信的原则,接受委托后,严格按照处理规程规范操作,确保熏蒸消毒处理质量。在出具《出(入)境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操作不规范,影响委托方出(入)境的,不得收取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进出境集装箱

①卫生除害处理(消毒):20英尺80元,40英尺100元;

②熏蒸检疫处理(灭菌):20英尺180元,40英尺300元;

③植物及其产品熏蒸检疫处理(杀虫):20英尺300元,40英尺500元。

2、货物熏蒸处理:19元/立方米,其中帐幕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570元,库房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2300元。

3、进出境飞机

①起飞重量201吨以上:400元/架次;

②起飞重量101-200吨:300元/架次;

③起飞重量51-100吨:200元/架次;

④起飞重量50吨及以下:100元/架次;

⑤专运动物飞机:10000元/架次。

4、进出境垃圾、厕所、尸体

①垃圾:33元/每立方米;

②厕所:13元/蹲位次;

③尸体:160元/具。

三、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毒  服务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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