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20
湘价函〔2011〕11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天平熏蒸消毒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延期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继续执行我局湘价函〔2008〕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从事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熏蒸消毒处理应坚持自愿和诚信的原则,接受委托后,严格按照处理规程规范操作,确保熏蒸消毒处理质量。在出具《出(入)境熏蒸消毒结果报告单》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操作不规范,影响委托方出(入)境的,不得收取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1、进出境集装箱
①卫生除害处理(消毒):
②熏蒸检疫处理(灭菌):
③植物及其产品熏蒸检疫处理(杀虫):
2、货物熏蒸处理:19元/立方米,其中帐幕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570元,库房熏蒸处理收费起点为2300元。
3、进出境飞机
①起飞重量201吨以上:400元/架次;
②起飞重量101-200吨:300元/架次;
③起飞重量51-100吨:200元/架次;
④起飞重量50吨及以下:100元/架次;
⑤专运动物飞机:10000元/架次。
4、进出境垃圾、厕所、尸体
①垃圾:33元/每立方米;
②厕所:13元/蹲位次;
③尸体:160元/具。
三、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消毒 服务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