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475 文号:湘价函〔2011〕12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1-01 签署日期:2011-10-10 登记日期:2011-10-2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1-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126

  湘价函〔2011〕127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标准的批复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标准的函》(湘教函〔2011〕219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继续教育考试费和培训费更名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湘财综函〔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的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4〕13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每人45元(含证书工本费),其中缴省教育厅电化教育馆15元,用于命题、组考、测试和证书印制等费用;教育技术培训费为每人240元,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课时。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教育部门承担教师培训的机构。其中,考试费的收费对象为考试合格领证的教师;培训费的收费对象为中小学教师所在的学校,培训费从各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中列支,不得转嫁由教师个人承担。

  三、已获得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高级证书的教师可直接参加教育技术中级培训。已接受“英特尔未来教育”教师培训项目(核心课程7.0及以上版本教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可免教育技术中级培训,直接参加教育技术中级考试。

  四、全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费和培训费为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用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和培训工作。

  五、你厅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教育 考试 培训 收费 批复

  

  

  抄 送:各市州物价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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