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1-01492 文号:湘价商〔2011〕17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4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6-01 签署日期:2011-11-16 登记日期:2011-12-19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12-1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142

  

  文件

  

  湘价商〔2011〕17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运输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维护公路车辆救援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高速公路应急救援工作是各级政府应急工作的一部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具备在高速公路进行救援资质的有关单位按高速公路救援服务管理部门通知或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进行排障、拖行、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运(包括尸体转运)等救援工作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今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在事故救援现场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交通和救援秩序,确保尽快恢复交通。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领导和组织下,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我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高速公路施救设备配备的标准和需要配置救援车辆、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效率。

  三、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制定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各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事故或故障车辆未占用行、超、应急车道)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具备救援资质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四、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根据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实际,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现制定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强化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要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高速公路 救援 收费 通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9日印发

  

  

  校对:罗广云

  

湖南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   
一、拖车服务

  1、基价计费公里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超过基价公里数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2、放空费是指施救车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要求赶到现场,因事故(或故障)车辆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不需施救收取的费用。

  3、拖车的距离:事故车为起拖点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故障车为就近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务区,拖至目的地,被拖方要求继续拖行,费用由双方协商。

  4、事故(或故障)车辆不能拖行,需动用其它运输工具转运的,按拖车标准加收20%。

  5、在行车(包括救援)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白天在2小时以内(夜间30分钟),能自行排除故障的,不得拖车收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予拖走,并按标准收费。

  6、货车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拖车费;31-55吨的车辆,在基价基础上每吨加收20元,超过55吨的车辆,超过部分每吨加收40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基价

  (元/次)

每增加1公里加收(元)
一型车 280 15
二型车 380 20
三型车 450 22
四型车 500 25
五型车 580 27
放空费 按被拖相应车型基价的50%收取,不足200元按200元收取。
二、吊车服务

  1、吊车服务是指在路基内事故(或故障)现场使用吊车吊运一辆事故(或故障)车辆收取的总费用,对路基以外或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

  2、拖吊一体的救援车辆,未使用吊车的不得收取吊车费,拖、吊同时使用的,吊车按50%收取,拖车按实收取。

  收费标准
一型车 1000元/车次
二型车 1100元/车次
三型车 1800元/车次
四型车 2200元/车次
五型车 2500元/车次
三、货物转运服务

  1、货物转运和装卸服务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散落地上的货物转运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2、货物转运按每5吨为一车次计算收费,不满5吨的按5吨收取。

  3、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路基内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收取。

  4、货物翻倒在路基外,需要捡拾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收费标准
转运 货物 400元/5吨
尸体 400元/具
装卸 80元/吨
四、保管服务

  1、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按本表标准收取服务费;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存放于社会停车场的按社会停车场标准执行。

  2、存放于救援单位停车场的车辆、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单位负责赔偿。

  3、事故车辆当天鉴定处理完毕并取走了车辆的,免收保管费。

  4、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按一天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车辆 一型车 10元/天辆
二型车 15元/天辆
三型车 20元/天辆
四型车 22元/天辆
五型车 25元/天辆
货物 普通货物 10元/天立方米
危化货物 20元/天立方米
五、车辆抢修服务

  1、可以拖行的车辆,不得强行抢修服务。

  2、同时拆补多条轮胎的,从第2条起每条收费50元。

  3、其它项目的维修收费标准在当地4S店维修标准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拆补轮胎 一型车 130元/条
二型车 140元/条
三型车 150元/条
四型车 160元/条
五型车 170元/条
拆装轮毂 170元/个
切割车体   250元/车次

  注:1、车型分类:一型车为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二型车为8-19座客车,2-5吨(含5吨)货车;三型车为20-39座客车,5-10吨(含10吨)货车;四型车为40座及以上客车,10-15吨(含15吨)货车和20英尺集装箱货车,五型车为15吨及以上货车和40英尺集装箱货车。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1.5个座位。收费车辆的吨位、座位数按全省统一的交通规费核定计算。

  2、对确定需要服务,本表未列收费项目的,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收费。

  3、普通公路救援服务,按本表所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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