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2-13707 文号:湘价服〔2011〕17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1-13 签署日期:2011-10-19 登记日期:2012-01-13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01-1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02

 

 

 

 

 

湘价服〔201117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排污权  交易  价格  管理  通知

  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两型办、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长沙市环境资源交易所、株洲市排污储备交易所、湘潭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1印发

                                         校对:刘信治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服务于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1015号)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种污染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出售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市的化工、石化、火电、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和建材九个行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全省推广。试点初期,先行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待条件成熟后开展氨氮和氮氧化物等其他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进行,遵循诚实守信、有利于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我省优先培育发展的产业。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排污权在排污单位之间以及排污单位与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之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包括排污单位之间相互转让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排污单位购买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交易价格和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交易价格。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要以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治理成本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近期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拍卖底价参见附件。

第七条   排污单位向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的,以拍卖形式交易。

   排污单位因关闭、破产或迁出长株潭三市行政辖区的,其排污权指标可以拍卖形式上市交易,拍卖不成功的由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拍卖底价回购。

 排污单位完成规定减排义务腾出的排污权指标,不得上市交易,由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原购买价格高于拍卖底价的按拍卖底价回购。。

排污单位因超额完成减排义务而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以拍卖形式上市交易,也可申请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按拍卖底价回购。

 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场地、设施、信息、签订合同和价款结算服务,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排污权交易的数量、价格和金额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价格、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我省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目标,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储备指标、回购数量,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应按年度在省环保厅政务网站和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拍卖底价

 

1、二氧化硫:长沙市为1500/吨·年,株洲市和湘潭市为1200/吨·年。

2、化学需氧量:长沙市为2000/吨·年,株洲市和湘潭市为1600/吨·年。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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