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49
湘价函〔2011〕160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船舶交易服务费
标准的复函
省地方海事局:
你局《关于请求制定船舶交易服务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我局湘价函〔2010〕173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应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船舶交易服务规范》和《船舶交易规则》要求,为客户交易提供场地、设施、信息,进行资料审核,开具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录入和报送成交信息,建立和保存交易档案,以及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方可向交易转让方或受让方(交易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收取任何费用。
二、船舶交易服务费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变,继续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其标准为:交易额50万元及以下的,为交易额的1.3﹪;50-15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9﹪;150-300万元的,为交易额的0.7﹪;300-500万元的,为交易额0.5﹪;500万元以上的,为交易额的0.3﹪。
三、接此复函后,请及时通知湖南省湘联船舶交易有限公司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要求其按时年检,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
二○
主题词:船舶 交易 收费 函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湖南湘联船舶交易有限公司,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