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50
湘价函〔2011〕170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医学信息
研究所卫生信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湘价函〔2005〕51号文件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在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时,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收取科研课题查新检索服务费:
1、课题立项查新每项次500元;
2、科研成果查新每项次550元;
3、新药开发查新每项次800元;
4、成果鉴定函审费每课题350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但不得提高。查新检索报告应在15天内发出,否则每延期3天每项次降低标准50元;如委托方要求提前发出,每提前3天每项次加收50元,提前7天每项次加收100元。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卫生信息工程网络建设费、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费、卫生信息设备及场地租赁使用费、网络维护与检测收费、卫生信息化技术成果转让费、网站接入及网页制作、网络链接费等由省医学信息研究所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协商收费。
四、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实施卫生信息服务,应严格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无服务协议或合同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五、你厅接此函后,请及时通知省医学信息研究所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本复函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
主题词:卫生 信息 收费 函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医学信息研究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刘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