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认证评审服务费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12-13712 文号:湘价函〔2011〕17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2-01 签署日期:2011-12-28 登记日期:2012-01-16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01-1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07

 

湘价函〔2011174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子产品

检测分析所认证评审服务费的批复

 

省电子产品检测分析所:

你所《关于请求批准继续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收费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局湘价函〔2008133号文件执行情况良好,且有效执行时期已过。经研究,现就认证评审服务费重新批复如下:

一、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认证、评审申请后,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并按国家要求认真组织认证、评审,确保认证、评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认证评审服务按照补偿服务成本、促进发展以及不盈利原则制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1、认证申请费。提供申报材料初审和咨询服务,可按每企业500元收取认证申请费。

2、认证评审费。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评审后,可按每人日1500元(人日数按国际惯例规定,报我局备案)收取认证评审费。

3、咨询服务费。应企业要求,提供典型项目咨询服务的,可根据咨询服务难易程度,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咨询服务费标准。

4、公告费。对认证评审合格单位,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可据实代收公告费。

三、你所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12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产品  认证  服务  收费  批复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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