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2-13717 文号:湘价费〔2011〕20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1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2-08 签署日期:2012-01-06 登记日期:2012-02-08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2-02-0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11

 

 

 

 

 

 

 

 

 

湘价费201120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

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直管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没有检疫的不得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格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减免,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有关手续。按规定在收费场所进行收费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二年元月六日

 

 

 

 

 

 

 

 

 

 

主题词:检疫  检验  收费  通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畜牧水产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2月8印发

                                              校对:王继全

注:一、产地检疫是指动物或除肉类之外的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地或输出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检疫的行为。屠宰检疫是指在定点屠宰场(厂)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有关规定对被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查和屠宰过程中同步检疫的行为。储藏后检疫是对动物产品的补充检疫,指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主要指肉类等)到达目的地,经储藏后继续调运或分销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规程和由关规定对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为。二、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隔离时,隔离场(圃)租用费收费标准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执行。三、储藏后动物产品(主要是指肉类等)检疫收费标准为每1百公斤2元,不足1百公斤的部分按1百公斤计。

附件二: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实验室检验项目

单位(份)

收费标准(元)

   

常规检查

   

头(次)

2.25

 

   

头(次)

2.25

 

尿   

头(次)

1.75

 

    便

头(次)

1.75

 

   

头(次)

9.0

 

肉品卫生检验

挥发性盐基氨测定

头(次)

40.0

 

纳斯勒氏试剂反应

头(次)

7.5

 

球蛋白沉淀反应

头(次)

7.5

 

CuSO4

头(次)

7.5

 

过氧化酶反应

头(次)

7.5

 

硫化氢测定

头(次)

7.5

 

毒素呈色反应

头(次)

7.5

 

酸碱度测定

头(次)

0.75

 

寄生虫检查

虫卵检查

头(次)

4.0

 

虫体检查

15.0

 

原虫检验

头(次)

7.5

 

血清学检验

平板凝集

头(次)

4.5

诊断液成本另计

试管凝集

头(次)

7.5

琼脂扩散

头(次)

4.5

间接血凝

头(次)

12.5

补体结合

头(次)

27.5

中和试验

头(次)

35.0

免疫电泳

头(次)

7.5

交叉免疫

头(次)

15.0

荧光抗体

头(次)

25.0

血凝抑制

头(次)

4.0

炭疽沉淀

0.65

血清学检验

变态反应

头(次)

7.5

诊断液成本另计

   

头(次)

25.0

微生物学检验

普通镜检

头(次)

1.5

所有试验动物包括鸡胚等及诊断试剂成本另计

特殊染色镜检

头(次)

2.5

普通培养镜检

头(次)

6.5

特殊培养镜检

头(次)

17.5

生化试验

头(次)

12.5

细菌分离鉴定

头(次)

22.5

细胞培养

头(次)

40.0

鸡胚培养

头(次)

25.0

组胚分离

头(次)

25.0

支原体检查

头(次)

75.0

毒物(素)分析

400

动物接种

17.5

病毒分离鉴定

300

致病菌检验

头(次)

125.0

分子生物学检查

头(次)

200

显微X光检查

病理切片检查

头(次)

25.0

 

电镜检查

头(次)

120

 

X光透视检查

头(次)

22.5

 

X光片

头(次)

17.5

 

低温超速离心

头(次)

50

 

解剖检查

大型动物尸体

头(次)

30

 

中型动物尸体

头(次)

20

 

小型动物尸体

只(次)

5

 

珍禽动物尸体

只(次)

10

 

观赏动物尸体

头(次)

20

 

毛皮动物尸体

只(次)

20

 

一般家禽尸体

只(次)

3

 

病理切片

头(样)

20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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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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