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02001
湘发改能源[2011]204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
为加强我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物质能开发利用,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审核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质发电主要包括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等方式,其开发建设管理包括规划、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和运行监督。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开发运营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生物质发电规划是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燃料充足、稳步发展”的方针,主要协调好生物质发电项目开发布局与燃料来源、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和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指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报国家能源局审核,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项目未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
第八条 电网企业依据省发改委出具的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批复文件,落实生物质电厂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源调查、燃料供应保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项目业主资格认定、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已列入《湖南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应两两相距60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在开展前期工作以前,应与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签订生物质发电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一)为便于项目办理土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电网接入、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县级发改委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申请报告应随文附送以下材料:
1、生物质资源评估报告、燃料供应保障方案。
2、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投融资能力、主营业务、生物质能利用业绩等。
3、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合作开发协议。
(二)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能源[2010]1803号《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和《湖南省生物质发电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省发改委审核项目申请材料,批复是否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三)时效管理。省发改委正式批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后,二年内未达到核准条件的,文件自动失效,项目业主需重新按程序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
1、已获得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基本具备核准条件的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提出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申请,县级发改部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逐级向省发改委提出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统筹汇总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审核。
2、申请年度核准项目计划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已投产项目运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机组配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年消耗生物质量、燃料供应价格与收集半径以及企业经营情况。
——已核准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核准时间、开工时间、建设进度;如果尚未开工,应说明原因。
——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应有以下内容:项目所在地60公里范围内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生物质资源其他利用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包括资源收集、运输、储存体系及相关技术要求与管理制度在内的燃料供应保障方案,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林业)部门出具的生物质资源利用的意见、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的排他性燃料供应承诺文件,项目建设规模和发电机组配置,生物质锅炉技术特性,年消耗生物质量及燃料成本预测、经济收集半径、电价补贴与项目收益测算,项目技术方案以及项目业主情况;
对已纳入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的农林生物质发电直燃项目,未及时办理核准手续和开工建设的,省发改委下一年度将不受理该项目单位新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的年度核准项目建设计划,省发改委按照项目核准条件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由县级发改委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并附有以下文件:
(一)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三)省级节能管理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省级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六)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七)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
(八)具有相应权限的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文件;
(九)法人资本金落实证明文件;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可根据需要对被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
第十六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二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自动废止,省发改委将不再将该项目开发权授予该项目业主。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运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单位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办理好各专项验收,待电网企业建成电力送出配套电网设施后,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各市州发改委组织验收,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投产后,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省发改委报告燃料收集、贮存、运输、价格、消耗、发电量、上网电量情况,每年12月底报送下年度燃料供应预测情况。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定期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发生火灾、主要设备故障等重大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省发改委报告。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生物质发电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改委将责令其停止建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