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2-13724 文号:湘价费〔2012〕2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1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03-21 签署日期:2011-12-20 登记日期:2012-03-2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3-2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16

 

 

 

 

 

 

湘价费〔201224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强化生猪屠宰环节收费监管,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生猪定点屠宰实际和成本审核情况,对我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牲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4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可收取瘦肉精检测费每头不超过2元。

二、完善屠宰环节服务性收费

(一)调整牲猪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

1、定点屠宰厂(场)日均屠宰量500头(含500头)以上规模的,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20元;低于500头规模的其他屠宰厂(场)收取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32元。该标准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水电燃气、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等费用支出。各地不同规模的屠宰厂(场)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制定。对屠商利用屠宰厂(场)设施自行屠宰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水电气消耗、厂房、设备折旧等开支等情况从严制定场地使用费标准。

2、生猪寄存收费,按每头每天不超过2元收取。

3、定点屠宰厂(场)以自愿原则提供服务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收取上述费用后,定点屠宰厂(场)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强制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产品和副产品。

(二)屠宰管理服务费。屠宰管理服务费是指为保障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每头不超过3元标准收取。当地政府对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经费给予了安排的,不得再收取定点屠宰管理服务费。

三、牛、羊定点屠宰环节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3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猪的原则,由各地制定的具体服务费标准(不含瘦肉精检测收费)。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的管理。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屠宰厂(场)必须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等相关政策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三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亮证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在价格管理权限之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自立项目收费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生猪  定点屠宰  收费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1印发

                                              校对:王选忠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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