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2-13725 文号:湘价费〔2012〕4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1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04-09 签署日期:2012-03-09 登记日期:2012-04-09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04-0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17

 

 

 

 

 

 

 

 

 

湘价费201246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经费,促进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达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目标,根据社会反映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实际成本情况,决定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挂号费、《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中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消毒、手术、敷料、麻醉、拆线、接生、必用药、常规时间内的床位费及手术前后提供的指导、咨询、随访等所有费用。

二、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中晚期妊娠引产、人工流产(不含钳刮)、药物流产(使用米非司酮)和宫内节育器放置术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见附件。

三、其他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52号)执行。

四、你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承担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计生  手术  收费  通知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4月9印发

                                           校对:程慧


附件:

湖南省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输卵管绝育手术

每例

280

住院5天以内的,不得收取床位费。超过5天的,每天按10元的标准另收床位费

2

输精管绝育手术

每例

180

 

3

中晚期妊娠引产

每例

350

住院5天以内的,不得收取床位费。超过5天的,每天按10元的标准另收床位费

4

人工流产(不含钳刮)

每例

180

加钳刮术的另加10

5

药流引产(使用米非司酮)

每例

180

 

6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每例

60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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