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38020
湘价检〔2012〕6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价格行为 规定 通知
抄 送:各市州价格监督检查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唐柏林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价格诚信建设,针对当前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标示为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的,经营者应将该食品的认证证书张贴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同时标明产地。不得以一般食品冒充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和绿色食品。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严格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严格按规定标示销售商品房的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将已包含在房价内的代收费项目转为在房价外收取,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消费者已形成购买习惯的商品,生产厂家以不易引人注意的方式改变规格、重量、剂量、成分等变相提高价格时,零售商应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作出说明,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采取价外馈赠或摇奖抽奖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如实标明中奖概率、馈赠或中奖物品品名、数量、规格、等级、价值等重要信息,不得以假劣处理商品作为馈赠或中奖物品,实际中奖概率应与公布中奖概率一致。
五、标示为“买一送X”的商品,应当用同样大小字体标示所送商品名称;未标示所送商品名称的,赠送商品价值应与购买商品价值基本一致。赠送商品不得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款项。标示为“X折起”的商品,经营者应公布最低折扣商品的具体数量及所占比例。吊牌价格在本交易场所未有实际成交的不得作为原价标示。
六、对包干、套餐消费项目,经营者应明确标示包干、套餐内容、消费种类、数量、时限、区域范围以及超量、超时、超区域的收费标准。消费者实际使用接近限量、时限前,应给予信息提示,明确告知超出限量和时限继续使用该服务的收费标准。
七、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包含有馈赠物品和附加服务的,应标明馈赠商品价值及附加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推出剔除上述馈赠物品和附加服务项目的同类服务项目供消费者选择。
八、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价格协议后,增加服务项目另行收取费用的,应与消费者签订协议,或采取可记录的方式与消费者沟通确认,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收费,不得依据第三方提供的确认信息收费。
九、行业协会不得就价格和收费标准形成一致性的和有约束力的协议、文件、通告、纪要、公告等,不得以分析市场形势为由散布涨价信息,引导通胀预期。
十、经营者不得利用垄断地位和行业支配地位指定设计施工单位和指定使用产品、固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干预市场正常性降价折扣和优惠、制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南省价格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