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38025
湘价服〔2012〕86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和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
主题词:印发 建设 档案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 送:国家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校对:徐京
附件:
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利用价格杠杆更好地促进服务、规范服务,提高社会满意度,促进城建档案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收费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房地产档案馆(室)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申请利用档案人员的有关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档案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城建档案包括房地产权属档案。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包括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和档案利用服务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是指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依法对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及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需长期、永久保存的档案进行收集、管理,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收取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包括:
1、定期举办项目档案员培训班,宣传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档案归档内容和标准。
2、在建设工程报建阶段,主动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竣工档案责任书》。按国家要求帮助、指导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督促建设单位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对竣工档案业务进行交底,发放标准规范文本,明确编制、报送范围及要求。
3、在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现场进行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咨询,督促工程档案编制与施工进度同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对初验合格的,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或初验认可文件;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5、接收档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主动督促并帮助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规范,整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项目分包单位的档案移交进馆,并签发《档案移交证明》和《城建档案合格证》。
6、按照国家标准,对进馆档案进行标准化处理。包括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整理、编目、信息录入以及配备档案装具、档案实体消毒、入库上架等。
7、按照国家标准化要求,做好档案库房的恒温恒湿以及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工作。
8、开展档案统计、编研、开发利用工作。提供电子化或全数字化档案检索、查阅、浏览、下载、打印、复制等服务。
未提供上述服务,不得收取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第五条 档案利用服务费是城建、房产档案馆(室)接受委托,向申请利用者提供馆藏档案查阅、复制、翻拍及出具证明等服务而向其收取的费用。属下列几种情况的,不得向申请利用者收取档案利用服务费:
1、城市人民政府为城市建设决策查询档案的;
2、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消防等部门因办案、处理应急事件,需要查询档案的;
3、具有《低保证》的低保户申请廉租住房查阅结果为无房户的;
4、已交付档案综合服务费的建设单位需查阅本项目档案资料的;
5、利用本人(本单位)捐赠档案的。
第六条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城建、房产档案馆(室)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第七条 实行按卷收费的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和档案利用服务费,其案卷组成应当按国际标准执行,案卷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确定,每卷厚度不超过
第八条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可依约在工程建设单位竣工备案时交纳,也可在办理报建手续时预交,工程竣工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制定全省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城建、房产档案馆(室)目标管理等级及建设单位和档案利用者承受能力,确定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第十条 城建档案利用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各城建、房产档案馆(室)应持单位法人证书等资质证明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城建、房产档案馆(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凡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任意扩大收费范围;
3、自立名目乱收费;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
6、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未按时参加服务价格年度检审;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 7 月1 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4〕50号)同时废止。
附表:
湖南省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标准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注 |
一、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建设单位 |
城建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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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质档案:280元/卷 |
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自行整理档案的,每卷减收100元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
2、电子档案扫描: 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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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声像档案编制: 房屋0.5元/平方米;其他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5%,双方协商确定。 |
声像档案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代为编制 | ||
二、档案利用服务费 |
委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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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查阅 |
城建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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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城建档案:40元/卷次 | |||
(2)地下管线档案:45元/卷次 | |||
2、出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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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证明(含查阅):私产40元/卷次; 其它产150元/卷次 |
房产、城建档案馆 |
含出具书面证明书 | |
(2)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150元/卷次 |
城建档案馆 | ||
3、查询、验证产权档案:私产40元/卷次; 其它产100元/卷次 |
房产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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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权限制:私产150元/卷次; 其它产400元/卷次 |
房产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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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档案资料复印:按实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
城建、房产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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