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38034
湘价综〔2012〕12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基层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现就委托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州)、县(市)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管价文件相冲突。
2、程序合法原则。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必须严格遵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政府定价的各项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成本监审,按规定需集体审议的,依程序进行集体审议;需要开展定价听证的,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3、标准衔接原则。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要与周边市(州)、县(市)的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衔接,基本保持一致。
4、属地管辖原则。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价权限对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价费行为行使监管权。
二、下列价格收费由省制定管理办法市(州)制定价格水平
1、供电工程、电网、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维护的设备材料价格,电力工程设计费用,安装、维护费用;
2、县级及以下地方电网、厂矿企事业单位及物业小区转供电价,城乡用电同价前的农村电价;
3、省级、市(州)级旅游景区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价格、旅行社组团收费;
4、中央定价目录之外的行政审批前置类服务性收费;
5、回收水、再生水价格及延伸服务收费,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6、省辖市城区内管输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管道燃气价格和液化石油气价格;
7、省辖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8、省辖市城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9、省辖市城区保安服务、城市安全信息防范系统、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10、跨县(市)公路班车及城市客运(包括公路车辆、渡口渡船)价格,出租车、公共汽车票价及出租车企业服务收费;
11、除中央定价以外港口内贸服务收费;
12、市(州)本级普通高中、大中专、成人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
13、市(州)本级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船)运行服务收费;
14、省辖市城区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15、 二、三类医疗服务价格的等级评定;
16、中药饮片价格;
17、单病种收费标准;
18、除部、省直和县级医院外的医院制剂价格;
19、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费;
2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1、城市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底价;
22、民爆物品进销运输杂费。
三、下列价格收费由省制定管理办法县(市)制定价格水平
1、农村自来水供水、回收水、再生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由集体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价格,以及供水延伸服务收费;
2、县(市)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3、县(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水平;
4、县(市)环卫、殡葬等重要公用事业价格;
5、县(市)城区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及农村地区的无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6、县(市)城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
7、县(市)城区民用液化气价格;
8、县(市)内公路班车及城市客运价格、出租车、公共汽车票价及出租车企业服务收费;
9、县(市)辖区内医院制剂价格;
10、县(市)级普通高中、大中专、成人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
11、县(市)级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船)运行服务收费;
12、县(市)城市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底价。
四、下列价格收费由市(州)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
1、县级及以下地方电网内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价;
2、省辖市城区供热价格;
3、省辖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4、省辖市城区居民公有住宅租金;
5、省辖市城区外的城市自来水管网、管道煤气管网工程安装服务费;
6、民爆物品的爆破服务收费;
7、省辖市城区渡口车辆过渡费;
8、公办中小学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9、归属市(州)管理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五、下列价格收费由县(市)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水平
1、县(市)级旅游景区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价格、旅行团组团收费;
2、归属县(市)管理的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3、县(市)内普惠制民办幼儿园收费;
4、县(市)渡口车辆过渡费。
六、加强对市(州)、县(市)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的监管
1、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和具体价格时,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
2、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要加强监督,确保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具体价格水平科学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对于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管价文件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
以上所涉定价权限调整事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在定价时应当商相关部门,重要的项目依法依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委托 制定 价格 通知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