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709/2012-13744 文号:湘价医〔2012〕13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3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0-08 签署日期:2012-09-20 登记日期:2012-10-0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2-10-0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8037

 

 

 

 

 

 

湘价医〔2012〕13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

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试点市州、县(市)物价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8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是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县级公立医院的更好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县(市)价格部门要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提出的总体要求,以药品“零差率”销售为抓手,以转变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为重点,通过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切断公立医院在药品销售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进一步疏导医药价格结构性矛盾。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试点县(市)价格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确保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成效。

    二、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目标是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医药价格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医药价格联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必须在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前提下实施。

2、“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总量控制”以2011年药品合理差价为基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额不超过2011年度药品合理差价总额的80%。“结构调整”是指按照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范围内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3、与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医药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等综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有效合理控制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和出院病人均次医疗费用,总体上不增加患者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体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惠民利民的目的。

三、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省物价局授权试点县(市)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案,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确保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地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和幅度,做好区域之间、不同级别医院之间的价格水平衔接,以促进患者的合理分流。

1、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公立医院销售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按进价“零差率”销售。

2、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诊查费按含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门诊诊查费标准可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10元内,最高技术等级标准宜控制在每次15元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内。

护理费根据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但一级护理收费标准不超过每天20元,要注意各护理等级之间标准的衔接。

治疗项目收费单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

中医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50%以内。

床位费偏低的可作适当调整,3人间的收费标准每床日一般不超过30元。

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检验检测类项目不得提高标准。

四、相关要求

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价格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1、深入调查,科学测算和制定方案。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财政情况、医保政策以及医院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各试点县(市)价格部门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县级公立医院基本情况、经济运行状况以及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等,要以去除中药饮片加成收入后的药品合理差价收入为基础,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不超过80%的额度,科学测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幅度,既要充分考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又要兼顾医院生存和发展,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提升医务人员提供技术服务的积极性。要在认真抓好试点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测算及审核工作的同时,严格履行价格调整程序,组织好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价格调整方案。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争取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2、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同步推进。要主动加强与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务求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增加财政投入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等措施同步实施,确保改革后药品价格比改革前明显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医药费用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3、加快进度,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展开。2012年10月15日前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报市州物价局, 2012年10月20日前市州物价局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批后,书面批复试点县政府实施。

    4、加强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执行取消药品加成的相关政策措施,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各种回扣和非法折扣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5、强化督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价格政策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各地要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密切关注各项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实施政策评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表:____县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测算汇总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改革  试点  意见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湖南省医改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孔珲

附表

 

 

 

 

 

 

 

 

 

              __县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测算汇总表

2011年度药品差价:        元

 

 

 

 

 

 

 

 

费用归类

项目名称

现价格(元)

拟调整价格(元)

调整幅度 %

调整前收入金额(元)

调整后收入金额(元)

增加(减少)收入金额(元)

 

 

诊查费

 

 

 

 

 

 

 

 

 

护理费

 

 

 

 

 

 

 

 

 

治疗费

 

 

 

 

 

 

 

 

 

手术费

 

 

 

 

 

 

 

 

 

床位费

 

 

 

 

 

 

 

 

 

中医诊疗费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

 

 

 

 

 

 

 

 

 

合   计

 

 

 

 

 

 

 

 

 

 

 

 

 

 

 

 

 

注:诊查、护理、治疗、手术、床位、中医诊疗、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七大类服务项目内具体服务项目调价幅度不一的应具体列明;每个大

 

类服务项目要分别做出小计。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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