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12〕152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游览参观点
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近年来国家关于做好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湘发〔2012〕12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湘价服〔2007〕79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门票价格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省住建厅,省宗教局、省文物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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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湘发[201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
第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审批、全省评价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审批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央在湘及省属单位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负责组织评价协调AAA以上等级旅游区的游览参观点、各地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和相邻行政区域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价格政策,审批辖区省级风景名胜区、除省审批以外AA以上等级旅游区的其他国家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及市州直属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评价协调辖区内其他门票价格。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上级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审批辖区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由省审批的目录和纳入全省门票价格评价协调名录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游资源垄断程度及旅游知名度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见附件)。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动态调整并公布当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批目录,并抄送省价格主管部门。
游览参观点内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载人工具价格审批权限与所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批权限保持一致,讲解服务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统筹考虑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以及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配套服务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要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低核定票价。
(三)游览参观点内索道、滑道、游船、漂流、电梯、观光车等载人工具要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
(四)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由商业投资并经营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维护价格秩序,防止价格歧视、价格欺诈、虚高定价、高额折扣等不公平价格竞争的原则核定。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价格、游客无法自主选择的载人工具及讲解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优惠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游览参观点内属于游览参观者自愿选择参与的游乐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纳入全省门票价格评价协调名录的游览参观点,在门票价格有效期满的前一年,应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及下阶段意向、依据等情况提交全省门票价格评价协调会议,由会议提出评价协调意见,作为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门票价格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全省门票价格评价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召开。由省价格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市州和重要旅游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游览参观点负责人参加,对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临时加价的下一年度计划安排、依据进行评价协调,提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内除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特殊参观点外,均应实行一票制;其中对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并收取门票的,应在妥善处理景区与宗教场所利益关系的前提下,推行一票制。
禁止设置“园中园”收费,禁止收取厕所使用费。禁止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为方便游客和加强对重要旅游资源的保护,对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旅游资源可单独设置门票。游览参观点内的普通门票和特殊旅游资源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可合并成联票,但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含免费开放的)内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由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的,游览参观点可按价格审批权限申报临时门票价格;其中与总体游览不可分割的临时展览(活动),应从严控制临时加价的时间、频率和幅度。
第十三条 对季节性较强(即一个季度的游客人数达到年度的40%以上)的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临时门票加价和实行旺季上浮的总时间每年不超过7个月。
第十四条 为方便居民在地休闲、健身,城市及近郊的游览参观点可为当地(本市州)居民设置月、季、年票、套票、夜间票等优惠票价,并由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门票价格时一并明确。除此之外,不得区分中外游客、本外地游客设置不同的门票价格及载人工具、讲解、游乐等服务价格。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可在特定日期或对特定群体实行免票或优惠价格开放。
对身高1.3 (含1.3) 米以下儿童,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现役士兵实行免票。
对身高1.3米以上儿童、现役军官、未满60周岁的军队退休干部、60岁以上老年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低保户等可凭有效证件实行优惠。
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游览参观点对凭有效证件的职业宗教人士应实行免费通行。
提倡游览参观点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的优惠应符合政府指导价标准。对保护性开放及不可再生珍贵旅游资源,门票优惠幅度不得超过10%,对竞争性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幅度不得超过20%,否则属于违反公平价格原则应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申请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应向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游览参观点相关资质材料;
(二)游览参观点基本情况,新建游览参观点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门票价格和拟定的门票价格,调价额度和幅度;
(四)拟定门票价格的依据、理由;
(五)拟定门票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六)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游览参观点提出的申请应依据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审核,在制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旅游等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意见。门票价格文件的有效期为三年。
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游览参观点,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前,应开展价格成本监审。
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年度游览参观达到80万人次以上的重要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听证的消费者代表比例应高于五分之二,消费者代表构成应根据游览参观点客源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宣读全省门票价格评价协调意见应列入听证会的必有议程。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提高门票价格应当在实施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临时性活动除外);游览参观点内载人工具及讲解等服务价格应当在实施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门票价格,除游览参观点处于建设期或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重大改造期外,一次提价幅度为:门票原价在50元以下的不超过35%;50(含50)元至100元的不超过30%;100(含100)元至200元的不超过25%;200(含200)元以上的不超过15%。以上调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第二十条 游览参观点进入成熟的运行维护期,应结合年度游览参观人次增长情况,改革门票收取方式或者适当降低门票价格,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和旅游产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般不得高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核定前应当征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和门票价格公示制度。游览参观点应持合法有效的门票价格审批文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用中文(国外游客较多的还须用英文、其他外文)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及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价格优惠对象及条件、优惠价格以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
游览参观点联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载人工具及其他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随着游览参观门禁管理系统的发展以及价格公示的普及,门票仅作为进入景区游览参观凭证的,服务单位应向门票购买人提供合法收款票据。
第二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应建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制度,每年1月底前应将上年度门票价格、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及有审批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上年度门票价格、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逐级报送至省价格主管部门。在重大节日期间,省物价局选择一部分重要游览参观点建立旅游价格信息采集通报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7] 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