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2-02003
湘发改能源[2012]44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风电场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
去年下半年,国家能源局下发了《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4号)。为加强全省风电场项目管理,规范风电的产业发展和保障并网运行,我们根据国家能源局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南省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风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促进风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和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电场项目建设管理包括风电场规划、风资源评价、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监督。
第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风电场开发建设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国家和省核准的风电场项目。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风电场规划)是风电场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方针,协调好风电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军事设施保护、电网建设及运行的关系。
第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风电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在落实风能资源、项目厂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省发改委将全省风电场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抄送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风电场工程年度开发计划经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方可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
第八条 电网企业依据国家备案的风电场规划、年度开发计划,落实风电场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开展测风前应与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风电场合作开发协议,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风电场建设应按以下程序和申报条件开展前期工作:
(一)申报程序。为便于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电网接入、节能审查等审批手续,各级发改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向省发改委提出开展风电场项目前期工作的申请。
(二)权限管理。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发改委批复,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各级发改委部门和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后,经省发改委上报国家能源局批复。
(三)申报条件
1、风电场建设项目须纳入全省风电场规划;
2、须提交风资源评估报告;
3、须提交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投融资能力、主要经营范围、近三年的风电开发业绩等;
4、须提供县级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
(四)时效管理。属于省核准的项目,正式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后,两年内未达到核准条件的,文件自动失效,项目业主需重新申请开展前期工作。属于国家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开发计划
1、范围:包括国家和省核准的风电场项目;
2、程序:项目业主同时向省发改委和县级发改部门申报年度开发计划,包括建设总规模和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县级发改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上报省发改委(市州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实行统筹管理的除外);
3、条件:已获得国家能源局或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土地预审、环评、水土保持、安全预评价、节能审查等支持性文件和资金方案已基本落实,基本具备核准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开发申请报告作为年度开发计划的主要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成果、风电场地形图测量成果、工程地质勘察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建设投资、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三)初拟建设用地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批复的年度开发计划,省发改委按照项目核准条件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所在地县级发改部门,由县级发改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上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并附有以下文件:
(一)省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三)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省级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五)省级水利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
(六)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函;
(八)省级电网企业出具的风电场接入系统的意见;
(九)具有相应权限的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融资的文件;
(十)法人资本金落实证明文件;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需国家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发改委可根据需要对被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或审查。
第十七条 风电场工程项目须经过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2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核准文件自动废止,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将该项目开发权授予该项目业主。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第五章 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
第十八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是指位于用电负荷中心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产生的电力就近接入电网,并在当地消纳的风电项目。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的变电站和线路,原则上不新建高压送出线路和110千伏、66千伏变电站,并尽可能不新建其他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施;
2、接入当地电力系统110千伏或66千伏降压变压器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配电变压器;
3、在一个电网接入点接入的风电装机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合理确定,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并鼓励多点接入;
4、除示范项目外,单个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
第十九条 鼓励开发企业将位于同一县域内的多个电网接入点的风电机组打捆成一个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进行项目核准和开发建设,单个打捆项目的规模不超过5万千瓦。
第二十条 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场址宜选择荒地和未利用地、距离拟接入电网现有变电站较近,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外交通方便、施工安装条件较好的地区。项目场址应避开军事、自然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噪声控制等敏感区域,并与交通、通讯和管线等基础实施保持合理距离。场址距离最近的建筑物原则上应不小于300米,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向县级相关部门确认场址,并编制开发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厂址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和拟接入电网的变电站等。开发方案由省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省发改委确认开发方案后,开发企业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由县级发改部门按省政府批准的经济管理权限上报省发改委核准。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运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风电场项目(以下均含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竣工验收,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建设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项目单位完成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配套电力送出设施,办理好各专项验收,待电网企业建成电力送出配套电网设施后,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报省发改委备案。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按有关技术规定和备案的验收方案进行竣工验收,将结果报告市州发改委,市州发改委审核后报省发改委。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配合进行风电场项目并网运行调试,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项目电力送出工程和并网运行的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后将结果报告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备案。
第二十五条 风电场项目单位应根据电网调度和信息管理要求,向电网调度机构及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传送和报告运行信息。未经批准,项目运行实时数据不得向境外传送,项目控制系统不能与公共互联网直接联接。项目单位长期保留的测风塔、机组附带的测风仪的使用要符合气象观测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风电场项目投产1年后,国家能源局可组织有规定资质的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风电场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3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后续风电场项目开发的依据,省、市、县发改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估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七条 多个风电场工程在同一地域同期建设,由省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风电场工程相关运行信息。如发生火灾、风电机组严重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事故,或风电机组部件发生批量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省发改委报告。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风电场开发企业对工程建设质量和风电场安全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工程实践,建立健全本企业内风电场工程建设、运行及检修维护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风电场施工建设、并网运行和检修维护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提高风电场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风电场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风电场项目业主单位除依法上报有关部门外,还应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并抄送国家风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1、风电场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一次性死亡1人及以上的。
2、1台及以上风电机组发生机舱或叶轮坠落、火灾、倒塌等事故的。
3、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轴承等关键零部件发生批量性故障,即风电场内相同型号的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出现相同故障的。
4、风电场内设备或设施故障引发的区域电网内风电同时脱网总容量超过50万千瓦的。
第三十一条 风电场项目单位应由专人进行信息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工作。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上述信息上报工作,省属风电开发企业通过省发改委上报。
第三十二条 对影响范围较大的事故,必要时国家能源局可委托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风能专委会”)组织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进行分析。针对发生的共性问题或典型事故,由风能专委会及时发布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和行业预警信息。
第三十三条 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应加强工艺控制和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机组的可靠性和技术水平,并制定详细的风电机组吊装、运行与维护手册,鼓励风电设备企业建立完善的产品是使用培训体系,并做好对风电场建设、运行及维护企业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从事风电场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人员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风电场建设、运行及维护工作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 风电场施工、运行及检修维护的安全规程、导则以及从业企业和人员资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风电场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获得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不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规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改委将责令其停止建设,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通过国家特许权招标方式获得投资开发主体资格的项目单位发生违约,项目单位承担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自违约时间起3年内取消其参与同类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参加国家特许权项目招标或设备集中招标的设备制造企业违反招标约定,自违约发生时间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投标。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发生火灾、风电机组严重损毁以及其他停产7天以上事故,或风电机组部件发生批量质量问题,超过7天未以任何方式报告情况,或未按规定向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提交有关信息的,省发改委将责令其改正,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