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2-13747 文号:湘价服[2012]15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804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7-12-07 签署日期:2012-11-06 登记日期:2012-11-06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物价 发文日期:2012-11-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价服〔2012〕155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型零售企业

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委《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经认真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现将《湖南省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规则》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印发  服务  收费  规则  通知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印发

                                          校对:刘信治

 

附件:

 

湖南省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

服务收费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规范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零售企业健康发展和有效扩大内需,根据《价格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 湖南省境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大型零售企业(包括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向供应商的服务收费均应遵守本行为规则:

1、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

2、门店数达到20家(含);

3、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人民币(含)。

第三条 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的服务收费除代收费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的形成应遵循本行为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大型零售企业应根据其经营方式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基本收费方式。买断经营应明确进销差率;出租柜台应明确租金标准;代理销售或联营销售应明确代销费率。除此之外,可按照自愿、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收取促销服务费,以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支出代收合理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促销服务费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企业以提供印制海报、培训促销人员、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零售企业代有关部门或企业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包括场内经营者自用并可单独计量的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停车费,以及实际发生的银联卡手续费、配送服务费等。代收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零售企业除收取上述基本收费、促销服务费和代收费之外,不得随意变更收费项目;不得以称重计量、交易结算、卫生保洁、消防安全、治安(纠纷调解)、场内公共部分使用水电等名目另行向供应商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诸如开户费、合同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店铺改造装修费、非自愿选择的信息查询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即已取得商品条码的不得收取)、搬运费、无条件返利等类似名目,以及其他与供应商没有直接联系而应由零售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大型零售企业的超市,应设立农超对接专柜,对当地鲜活农产品免收基本费用和促销服务费,以利降低鲜活农产品流通成本。

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代收费和其它符合规定的收费,均应遵循收支平衡、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企业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返还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应签订合同、登记入账、开具发票,并依约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确因某项服务成本增加需要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在实施前7天以上,将服务成本增加的依据及提高服务收费标准的方案与供应商协商,并在服务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 零售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占压供应商货款,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实行差别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费手段诱骗供应商与其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代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标价的形式包括标价牌、价目表、价费宣传手册或者电子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服务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限制条件、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代收费还应公布代收政策依据、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收费额度、计算分摊公式等。禁止收取明码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强制服务并收费、降低服务质量收费、少服务多收费,以及价格歧视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会同商务部门建立健全零售企业服务收费诚信管理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服务收费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则的收费行为,并将发现、查处的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定期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出台新的办法则按国家新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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