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教〔2012〕158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部分报名考试费和自考助学班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以考养考、统筹考虑”的原则,结合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现就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由160元/人调整至190元/人。其中报名费由35元/人调整为40元/人;语文、数学、外语各科考试费由25元/人·科调整为30元/人·科;文、理科综合考试费由50元/人·科调整为60元/人·科。分成比例,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非税收入分成规定的通知》(湘财综〔2010〕15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由38元/科次调整为48元/科次。其中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按省级18元/科次,市州、县市区级30元/科次分成(其中县市区承担组考任务的,按市州级5元、县市区级25元分成;县市区不承担组考任务的,按市州级25元、县市区级5元分成)。
面向全日制助学班专业,按省级28元/科次(其中5元/科应拨付考点学校),市州级20元/科次分成。
三、你厅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3年度考试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高校 考试 收费 批复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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