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商〔2013〕21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切实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5号)和全国、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物流领域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物流领域收费价格政策
(一)严格控制物流领域收费项目和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工商注册、年检(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及企业工商信息费、企业信用信息费。
服务性收费项目:垃圾处理费(或环卫有偿服务费)、特种设备操作培训费、ISO认证费。
以上涉及物流领域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价格政策文件执行,所收取的费用不能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除以上所明确的收费项目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新增物流领域收费项目。
(二)落实“绿色通道”政策
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湘交财会〔2010〕41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湘交财会〔2010〕592号)的规定,对符合鲜活农产品运输政策的车辆全部给予减免通行费待遇。
(三)规范和降低铁路运输收费相关价格
1、铁路运输收费价格属国家和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无权制定铁路运输收费价格政策,擅自制定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废止。铁路货物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的文件规定执行;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包括运输代理服务,下同)、地方铁路(包括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执行。
2、对企业自备车管理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的规定执行,停止执行其他向企业自备管理服务的收费规定;降低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每吨货物价值不足200元、200-500元、500-5000元和超过5000元的,由按不超过货物价值的7%、5%、2%和1%收费分别降为按5%、4%、1.5%和0.5%收费。
3、铁路货运延伸服务企业开展货运延伸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范围执行,一律不得代理粮食、化肥、农药等货物的铁路运输;不得在专用铁路和专用线上开展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代理货物运输业务。
4、延伸服务应遵循“委托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承托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延伸服务经营场所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公布的项目、标准开展服务和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少服务多收费。
二、严格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行为
根据《价格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物流领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和审批必须依法依规,坚决制止下列乱收费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3、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4、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5、收取保证金、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大件运输监护费、风险抵押金(市场准入前置收费)的;
6、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外的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三、加强物流领域收费监管
1、建立健全物流收费管理和监管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物流领域收费管理和监管制度,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物流收费标准时,应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广泛推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
2、加强物流领域服务价格监督检查。明确规定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和服务条件的,可以予以保留;服务内容不充分,目前服务条件也不成熟的,应当暂停收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应当予以取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的负担,维护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流行业发展。
3、严厉查处物流领域价格违法行为。重点对物流领域中面向物流企业的强制收费、收费后少服务或不服务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检查,对价格欺诈和垄断价格行为要加强检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积极维护物流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从2013年 3月 1日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1月30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铁办事处,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