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430S00709/2013-01501 文号:湘价检〔2013〕7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3801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6-26 签署日期:2013-06-26 登记日期:2013-06-26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物价 发文日期:2013-06-2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38010

 

 

 

 

 

 

湘价检〔20137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公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发改价监〔2013716号)、《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682号)、《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7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下发的《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参考文本>的通知》,(《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转发(湘价检〔201339号),其他文件请登陆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网站http://www.hnswjj.gov.cn/jianduju查询),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

(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县(市、区)内发生的价格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本市(州)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案件:

1、中央、省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在本市(州)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3、中央企业延伸至本市(州)内的市一级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4、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市(州)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5、在本市(州)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三)省价格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省内的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2、部队在本省内对外经营服务单位的案件;

3、市级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的案件;

4、本省内的中央企业总部(不含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企业总部)及省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企业的案件;

5、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不含省以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6、在本省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四)专项检查的案件管辖,由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部署专项检查时确定。

二、认真做好价格行政处罚立案工作

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书管理的规定,增加立案通知外部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检查时发现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立案,并向当事人下达《立案通知书》。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自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之日起开始启动。

三、严格执行案件审理、审查制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要求,并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工作制度,省一级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制度另行下发。

四、认真组织陈述、申辩和听证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应及时组织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组织公开听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后被查单位违法所得清退、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有关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相关决定。

五、加强案卷管理

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一旦批准立案,都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并按要求整理归档。今年71日以后建立的案卷,按照新的案卷管理规定,实行正卷、副卷分立的“一案两卷”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确需对外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一般只公开案件正卷的内容,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因办案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副卷。

本实施意见自201371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6月26

 

 

抄送:省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626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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