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449 文号:湘价商〔2013〕15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38003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1-08 签署日期:2013-12-31 登记日期:2014-01-0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物价 发文日期:2014-01-0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4-38003

 

 

 

 

 

 

 

湘价〔2013159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1〕179号)下发后,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也反映出规定过于简单不便于操作执行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救援收费办法,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申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主体和职责。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高速公路管理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省高速公路管属各管理处具体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其中政府还贷性高速公路省高速公路管属各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经营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二、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属经营服务行为,救援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突破,允许下浮执行,并主动向交款人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的税务票据

三、明确货物保管服务责任货物保管费是指货物存放于仓库内,由专人妥善保管向车(货)主收取的费用。

救援服务单位保管载有货物的车辆时,应与车(货)主签定车辆、货物保管协议,未经车(货)主同意,救援服务单位不得擅自装卸、移动、保管货物,强行收取货物装卸、保管费用。车载货物需要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按不高于仓库标准3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车载货物不需要保管的,救援服务单位收取车辆保管费用,不负责保管货物应货主要求,转运至停车场货物救援单位应以篷布遮盖等方式进行妥善保管每立方米货物保管费不高于仓库标准40%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存放于救援服务单位仓库内和停车场由救援服务单位进行保管的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损坏、遗失的,由救援服务单位负责赔偿。

 

加货物吊装、人员转运、现场清理服务收费

1货物服务翻落在路基内人工无法装卸的货物,需使用吊车收费标准以吊货物重量对照相应车型重量核定,具体:吊2吨(含2吨)以下货物按一型车(10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2-5吨(含5吨)货物按二型车(11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5-10吨(含10吨)货物按三型车(18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10-15吨(含15吨)货物按四型车(22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15吨-20吨(含20吨)货物按五型车(25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20吨以上货物按2800元/车次标准收取吊车服务费用一次救援使用吊车对同一车(货)主吊装多件货物,第二件货物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吊车服务费用,第三件开始由双方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50%的原则协商确定吊车服务费用翻落在路基外的货物需要吊装的,吊装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吊车服务(包括车辆、货物吊装)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需调运的车辆或货物调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调运的车辆或货物从转运车辆调运至卸载场所的整个过程;在一次救援吊车作业中,无论出动几台吊车,对同一车主或同一件货物,吊车服务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收费或分解作业收费。

2人员转运服务: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拖车、吊车、转运服务过程中,被救援车辆严禁载人。救援服务单位对被救援车辆提供人员转运服务的,可参照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或采取协议定价方式收取人员转运费用。

3现场清理服务事故车辆救援作业完成后,现场进行打扫清理的根据清理的工作量,按一、二、三型及以上车辆每次分别不超过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由车主和救援单位协商确定,收取现场清理服务费。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1

 

 

 

 

 

 

 

 送:省法制办、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舒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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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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