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450 文号:湘价商〔2014〕2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38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3-01 签署日期:2014-01-22 登记日期:2014-02-17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物价 发文日期:2014-02-17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价〔2014〕2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

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通知》(湘价商〔2009〕91号)、《关于我省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传电〔2009〕6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商〔2013〕59号)下发后,社会反响较好,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居民用户负担根据《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价商〔2011〕116号)规定,对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是指用户建筑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工程造价,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费用,管线材料(普通型)、居民用燃气计量表具(机械表、磁卡表)、减压阀等设施价款,检测、维护费用即从城市低压管切口开梯到用户终端燃气燃烧器具接口处所需的所有管网、设备设施及其安装费用。

二、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省辖市不分新建住宅还是原有住宅新装天然气每户不超过180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新建住宅的该项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由商品房开发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不再向用户单独收取。集中成片的居民小区(城中村)用户的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按标准收取。

燃气企业在收取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后,接通用户燃气灶和热水器(采暖炉除外)两个火点,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另加收材料费差价和工时费,具体加收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核定。

1、用户要求增加供气火点的;

2、同一平面户内主立管至两个供气火点距离超过5米

3、非同一平面(复式型住宅)的第二个供气火点;

4、采暖炉用户需增容管道或更换燃气表具的;

5灶具连接管需用金属软管的

    6用户另行要求提供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具等服务的。

四、低密度住宅用户以及县(市)的燃气庭院管网费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收费标准,仍委托各市州物价局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承担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的日常管理责任,其维护、更新、改造及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检验、更新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经营成本

、上述事项从2014年31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此相冲突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2日

 

 

 

 

 

抄 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省燃气行业协会,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122日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打印 收藏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744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