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医〔2014〕3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维护中药饮片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修定了《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2014年2月21日
抄 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1日印发
湖南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中药饮片的市场秩序和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湖南省定价药品目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药饮片是指中药材经过按中医药理论、中药炮制方法,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
第四条 凡列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件)。
第五条 中药饮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审核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中药饮片价格时,应反映药材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趋势,并结合经营企业实际购进药材价格和实际经营成本状况,以及医保支付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由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调价材料,并附本单位中药饮片实际进货成本价格资料、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外地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需提供产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八条 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其出厂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其中:
(一)最高损耗率标准为:
项目 |
净制 |
净制+切制 |
净制+炮炙 |
净制+切制+炮炙 |
其它+炮炙 |
损耗率 |
12% |
18% |
25% |
30% |
35% |
(二)辅料费按实际耗用费用计算。
(三)各项费用包括炮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不超过原药实际购进价格的20%。
(四)成本利润率为5%。
第九条 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最高零售价格=含税出厂价格(批发价格)×(1+流通差价率)
流通差价率最高不超过30%。
第十条 定量小包装中药饮片,可在核定的中药饮片价格的基础上,另加包装成本费,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一条 中药饮片价格尾数按以下方法取舍:中药饮片批发价格以千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零售价格以克为单位,尾数保留到分;处方以剂为单位,总和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中药饮片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以次充好、超流通差价率销售中药饮片。各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销售中药饮片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中药饮片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超过政府规定价格和加价率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中药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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