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4-38008
湘价服〔2014〕3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
2014年2月8日
(此页无正文)
抄 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各市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印发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 属于国家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部门规定必须入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主要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或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器材交易、排污权交易、特许经营权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
其他自愿进场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提供评标室、监控室等人员、设备、场地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标准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招标方协商确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仅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的50%由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招标方协商确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相关技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方可收费,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利用网站、电子屏幕和触摸屏显示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和各类交易活动信息,组织交易活动,维护统一平台现场秩序;
2、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受理各类交易进场申请,对进场的交易各方和代理机构准入资格进行登记;
3、建立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组织抽取评标专家;
4、按规定受有关部门委托,可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保证金;
5、统计、分析进场交易活动情况,做好相关资料(含录音录像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6、建设、维护和管理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制定并公布(现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持机构资质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凭证领取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在服务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价格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收费内容,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一、进场交易服务费 (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1、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 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 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1.5‰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1‰ 5000万元以上 0.8‰ 2、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 中标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每宗不超过3000元 由中标方承担 30-100万元(含100万元) 每宗不超过5000元 100万元以上 每宗不超过8000元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 成交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 双方各1.5‰ 1、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则成交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2、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3、各市州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仍然执行原收费标准。 成交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双方各1‰ 成交额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双方各0.5‰ 成交额10000万元以上的 双方各0.25‰ (三)排污权及环境资源交易服务费 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标准 由中标单位承担 (四)特许经营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长沙市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标准,其他依法委托市、州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 由中标单位承担 一、进场交易服务费 (五)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1、挂牌、拍卖、出让、转让 (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成交额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矿业权 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收费。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收取。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800元的服务费用。8、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 1.62% 2.70%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1.35% 2.25%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90% 1.80%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0.36% 1.08% 1亿元-50亿元 0.07% 0.07% 50亿元以上 0.04% 0.04% 2、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按成交额的0.6%计费,收费额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收。 3、转让 土地 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720元/宗 矿产 按成交额的1.35‰计费 4、出租 单位:360元/宗 个人:90元/宗 5、抵押 按成交额的0.4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六)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 1、工程类采购 依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费 2、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不含工程类) 中标额50万元及以下 每宗2000元 由中标单位承担 中标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每宗4000元 中标额100万元及以上 每宗8000元 3、定点类采购 按入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标段 每标段8000元 由同一标段中标单位共同承担 二、网上交易服务费 数字证书费 个人证书80元 交易服务费 按进场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