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598 文号:湘经信能源〔2011〕17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05002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05-01 签署日期:2011-04-08 登记日期:2011-04-25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4-29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05002

  湘经信能源〔2011〕171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南电网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水电站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的调度管理工作,确保湖南电网运行安全稳定,我们组织制定了《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定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电监会湖南专员点。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印发

  校对:匡夏炎

  

  附件:

  湖南电网水电厂及500kV变电站

  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电网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水电厂集控中心(以下统称集控中心)和所控厂(站)的调度管理,保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控中心和所控厂(站)作为电力调度系统的运行值班单位,应熟悉并严格遵守《湖南电力调度规程》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作为《湖南电力调度规程》的补充规定,适用于湖南电网内的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水电厂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四条 调度运行管理

  1、集控中心负责与电网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及所控厂(站)的远方监视、遥控操作、异常和事故处理。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负责本厂(站)的设备巡视与维护、现场的操作以及在应急情况下(如事故或调度需要)接受调度指令进行事故处理。

  3、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的正值及以上运行值班人员均应参加调度机构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调度对象。

  第五条 通信专业管理

  1、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通信设备接入湖南电力通信网,应符合湖南电力通信网的技术标准和接口规范。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调度机构三方之间应建立两条不同路由的通信通道。

  3、集控中心所在大楼应具备两条完全独立的光缆及敷设通道。

  4、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至调度机构的调度电话应具有两条及以上独立通道,调度电话须具备可靠的自动录音功能;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应按有关要求设置调度交换机。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控制室应配置公网电话作为应急电话,电话号码报调度机构备案。

  5、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应具备监视各通信机房动力环境、通信设备运行状态的手段。

  第六条 自动化专业管理

  1、调度机构直接采集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自动化信息(含远动、计量、功角测量等)。

  2、集控中心采集的所控厂(站)自动化信息,在数据源上应与调度机构保持一致。

  3、调度机构的自动发电控制(AGC)和自动电压控制(AVC)指令直接下达到所控厂(站)。集控中心对所控厂(站)实行控制操作时,不能与省调的自动控制指令有冲突。

  第七条 检修管理

  1、水电厂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所控厂(站)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部门申报;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检修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部门申报。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设备检修开工、竣工及延期由集控中心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办理。

  第八条 新设备投产管理

  1、水电厂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新设备投产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所控厂(站)新设备投产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新设备投产管理部门申报;500kV变电站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新设备投产计划、检修票(包括运行联系单)由运行单位检修管理人员向调度机构检修管理部门申报。

  2、集控中心所控厂(站)的新设备投产操作由集控中心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办理。

  第九条 保护专业管理

  集控中心所控厂(站)暂不使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远方投退压板、远方修改定值等功能。

  第十条 发电计划管理(适用于水电厂集控中心)

  集控中心负责所控厂(站)发电计划的申报和接收。调度机构以电厂为单位安排发电计划,集控中心应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水库调度管理(适用于水电厂集控中心)

  1、调度机构的水、雨情信息从所控厂(站)直接采集。

  2、集控中心负责监视所控厂(站)的雨、水情,并向相应调度机构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 调度操作

  第十二条 操作及联系

  1、正常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向集控中心下达调度指令,值班调度员不再与所控厂(站)直接联系。

  2、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在一次完整的电话联系过程中(期间无中断),集控中心值班运行人员与值班调度员首先应互相交换调度代号和姓名,集控中心的交换方式为:XX(集控)XX(姓名);接着在涉及所控厂(站)调度业务及操作(如增减负荷、检修开竣工、水情变化、事故异常等)联系时,双方均应明确说明所属的厂(站)名称。示例:

  示例1:负荷调整,集控中心:XX(集控)XX(姓名);值班调度员:001 XX(姓名);集控中心:申请XX(电厂)负荷增加XXMW;值班调度员:XX(电厂)负荷增加XXMW。

  示例2:检修工作,集控中心:XX(集控)XX(姓名);值班调度员:001 XX(姓名);集控中心:申请XX(变电站)XX母线事故停电,缺陷处理需转检修;值班调度员:XX(变电站)XX母线由运行转检修。

  示例3:操作票范本见附录。

  3、操作票由值班调度员预发给集控中心,集控中心负责确认。

  第四章 异常及事故处理

  第十三条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候集控中心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所控厂(站)的保护动作、断路器跳闸、自动化通信中断及设备异常等情况,并立即通知现场。

  第十四条 集控中心失去对所控厂(站)的联系、监视和控制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值班调度员直接与所控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和进行事故及异常处理。

  第十五条 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集控中心及所控厂(站)的现场运行人员应按照现场运行规程或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十六条 所控厂(站)发生故障,集控中心和所控厂(站)不能及时消除,可能影响到电网其它运行设备时,集控中心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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